海南省招標投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海南省招標投標協會(以下 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Hainan Tendering&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HTBA)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我省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招標投標理論研究的機構、團體、專家學者,以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地方性招標投標行業組織,是經海南省民政廳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服務與自律管理相結合,促進招標投標行業自律。以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服務為根本,積極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受政府部門委托,協調招標投標工作,規范招標投標行為,為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我省招標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立支部委員會,將會員單位黨員組織起來,發揮黨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同時積極開展黨的活動,為會員單位正常過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工作接受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業務相關的政府部門和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的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址設在??谑?。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招標投標主體在招標投標實踐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愿望和意見,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
(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掌握省內外行業現狀和動態、相關信息,以及我省各級各部門、各企業的招投標活動和管理情況,為政府制定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行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等重大決策提供建議;
(三)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研究制定招標投標行規行約、職業道德準則、業務統計規則和職業標準規范等,并組織實施;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做好招標代理機構的備案及資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建立我省招標投標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和專業技術等級制度,促進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和業務技能的提高;
(六)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或指導下,組建協會評標評審專家庫,為招標投標工作提供服務;
(七)接受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及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委托,協助組織有關項目的招標活動,促進我省招投標工作規范化、普及化;
(八)為省內各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等各類招標采購、投標及相關工作的咨詢;
(九)收集、提供省內外招標投標信息,編輯出版招標投標方面的刊物、教材、書籍、資料,建立相關信息網絡系統,舉辦展覽和論壇等活動,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服務;
(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招標采購、投標業務、管理知識的培訓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
(十一)定期組織招標采購、投標業務及行業管理的經驗交流活動,宣傳、表彰全省招標投標優秀單位和先進工作者;
(十二)充分發揮協會的中介橋梁作用,密切政府綜合管理部門與進行招投標活動的企業、行業以及其他單位之間的聯系,加強對全省招投標活動的指導服務和政策引導,幫助各類招投標活動主體學習掌握有關政策法規,指導招投標代理企業和專業人員依法經營,弘揚招投標活動的優良道德準則,協助會員企業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十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招標投標的投訴舉報,協調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十四)加強與省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系,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提供招標投標采購咨詢服務;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或業務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可以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1、從事招標采購、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2、各類招標采購、專業代理機構;
3、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協會和其他有關機構或團體。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單位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協會書面報告,經理事會確認后,繼任會員代表該會員在本協會的職務。單位會員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形時,應報本協會理事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個人會員。招標投標領域有造詣的專家學者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愿參加本協會;
(三)在招標投標領域內具有一定造詣或者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并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愿入會、自由退會;
(六)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協會會員自律規定;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守本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八)服從本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九)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十)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并取消會員資格。同時退會單位所屬人員在協會擔任的相關職務自動撤銷。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合并、分立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事宜需由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顧問等榮、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內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工程建設或招標投標領域有較深造詣或者較大影響,或者對于組織管理有較深素養;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因為特殊情況不在時,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向會員大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決定;
(四)處理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處為協會的辦事機構,秘書長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本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擬訂、策劃本協會各類活動方案、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經會長同意交理事會決定;
(四)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本章程明確規定之外的人員均實行聘任制,由秘書長提名,本會會長同意,并由本會理事會作統一聘請;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處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可請本協會有關業務顧問參加。
第三十二條 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長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1)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秘書長、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糾正損害協會利益的行為;
(五)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和海南省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托具備專業資格的財務公司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以及海南省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海南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海南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海南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2年11月23日海南省招標投標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